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中上交就地监管问题的函》(电信财发[1996]126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国税发(1996)172号文件精神,经到该局了解,考虑到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实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收支差额核算办法,业务收入具有全国全网核算的特点及所属企业、单位不能独立核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除所属工业、供销企业,北京市电信设备厂、北京市电信设备二厂、北京市电信器材公司,由属地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外,其他所属企业、单位,统一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接受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管,必要时可延伸监管。
接受监管的企业,应向负责监管的国家税务局按季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接受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指导。监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及时宣传、传递给受监管的企业。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出来后,连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要抄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份,另外,双方要及时勾通有关征纳信息,以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99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