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及有关问题的函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分别反映国家基建基金和中央专项资金拨款情况:
(一)增设“112核定中央专项限额”、“113中央专项限额存款”科目(总行专用),按各类专项设户,分别核算财政部核定主管部门(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限额和主管部门(单位)的中央专项资金限额存款,以及专项资金拨款的收、付。核算方法与同类科目同。年度结束后,将中央专项拨款支出累计转入“中央上年度拨款支出”科目。
以上两个科目分别列在资金平衡表第1页第7行,第4页第8行,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0552财政限额及存款”。
(二)现行使用的“102核定中央基建限额”、“103中央基建限额存款”科目,只核算国家预算安排给各部门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拨款。该科目的核算方法和在资金平衡表的排列位置不变。
二、为了分清资金渠道,适应国家基建基金的管理,“467国家基建基金”科目核算由财政部拨入的国家基建基金;“101中央财政拨存资金”科目核算中央财政拨入的地质勘探拨款资金以及其它专项资金(包括基建贷款贴息资金)。
三、根据“关于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反映代收保值公债款项,增设:
“297代收保值公债款项”科目,按年度分单位、个人设户,核算建设银行代收的单位、职工和居民个人购买国家保值公债款项,发行代收款项时记收方,按规定交款项上划时记付方。
该科目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一页第29行,归属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0546代收保值公债款项”科目。其核算要求按银传(1989)39号“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1989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四、为适应代理发行国家债券业务的需要,将“073未发行国库券”表外科目改为“073未发行政府债券”表外科目,按国库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以及其他政府债券等设户,核算和管理方法不变。
五、为了加强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管理,将“085待收煤代油贷款利息”表外科目改为“085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表外科目,反映煤代油委托贷款及其他部门委托贷款的借款单位应付未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按委托贷款种类或委托部门设户,发生欠交时,作本科目的收入登记,单位归还利息时,作本科目的付出登记。委托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是否计算复利,按委托部门的规定办理。计算复利的,以计算帐页登记。
以上各点从8月份起执行,请各行及时办理调帐,并做好资金平衡表远程通信有关项目的调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