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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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