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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财政部(86)侨政会字第020号文件《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的生活补助金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发给人民币五十元至七十元。所需经费在各区、县社会救济费内解决。

  二、补助标准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三、对上述老归侨的生活补助工作,由民政局统一负责。请各区县将原有三种老归侨的姓名、性别、年龄、原侨居国工作时间、现在享受补助金额等情况填报《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审批表》,于一九八六年底前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侨办。今后如再有新增加者均由区县侨务部门提供情况,填写《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侨办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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