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4]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机构分设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调整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调整后的复议委员会名单报市局法制处。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国家税务局业务范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局是被申请人。

 
1994年10月1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