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桥(门)式起重机械是经济生产活动中常用的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为保证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92年元月北京市劳动局依据《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京劳保发(1989)4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认可证〉考核办法(桥式起重机部分)》(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几年来,依据此《考核办法》,北京市劳动局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的单位进行了安全资格认可审核。《考核办法》的制定和认可审核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起重设备安全使用,保障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市场有序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效果是显著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考核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北京市劳动局在《考核办法》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比照《规则》的规定进行自查,对本单位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情况立即组织力量整改。1998年底年审时,将《自查、整改报告》随年审资料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年审中对不符合《规则》规定的单位,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其降级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处理。

  二、自即日起,对新申请参加安全资格认可和申请认可资格升级的单位,认可审核工作按《规则》规定进行。

  三、今后对未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安全资格认可,私自从事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工程业务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施工、产权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考核办法》废止。

附件一: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的管理,保证设备安全使用,搞好桥(门)式起重机安全工作,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修理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对各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的审核工作。各安装、修理单位应接受北京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各安装、修理单位申请安全资格认可前,应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准参加认可考核。


    第五条   申请安装、修理安全资格认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有明确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各项法规;
  (二)有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应包括:质量管理保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三)有齐全、确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1.有专职的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具备有效职称证明);
  2.设专、兼职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兼职不得超过两项);
  (四)拥有齐备的安装、修理、测试用仪器设备和工具;
  (五)有稳定的施工队伍:
  1.工人文化程度应达到初中以上,熟练技术工人应在一半以上(技术级别应以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为准);
  2.技术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是本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安装、修理单位兼职;
  3.单位从业人员应造册登记,并在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六)具备从事专业工程必需的技术文件,包括:各种标准、工艺规程、图纸、施工记录、检验记录、证明材料等资料;
  (七)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第六条   根据技术条件和综合管理能力,劳动行政部门对安装、修理单位实行三级管理。壹级单位可以从事各类桥(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修理工程;贰级单位可从事跨度S≤30米,起重量G≤32吨设备的安装、修理业务;叁级单位可从事跨度S≤22.5米,起重量G≤16吨设备的安装、修理业务。申请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的单位除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从事壹级业务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并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十年以上(或工程师,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十五年以上);
  2.设有专业技术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十人以上(正式职工),其中应有四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3.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十人,其中电工、电气焊工、钳工、起重工各二人以上;
  4.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5.设有专职技术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6.计量、档案管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均通过国家验收。
  (二)申请从事贰级业务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十年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五人以上,其中应有三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中级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五人,其中必须包括电工、电气焊工、钳工、起重工;
  4.注册资金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5.设有专、兼职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三)申请从事叁级业务的单位应具备条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五年以上;
  2.技术人员三人以上,其中应有二人以上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技术工人中应包括电工、钳工、焊工、起重工等必备工种;
  4.注册资金十五万元以上;
  5.设有专、兼职安全、质检人员各一人。
  (四)本条款中对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规定均指本单位正式职工,技术工人应持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七条   桥(门)式起重机生产单位,原则上只限对本单位产品系列的起重机安装、修理工程的认证。
  如需从事本单位产品系列以外的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的,必须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申请、审批过程与其他单位相同。


    第八条   外省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需长期在京从事安装、修理业务的,应在京设有驻京办事处,并持所在地省级劳动厅(局)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书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提供本单位技术安全保证的有效文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后,颁发《北京市外地进京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施工认可证明书》,有效期一年(不超过所在地安全认可证期限)。
  在京从事单项安装、修理工程业务的外省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施工前应持所在地省级劳动厅(局)核发的安全认可证书、施工证明材料;有关技术资料;施工人员证明材料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程报装审批手续。
  外省市进京施工单位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安全资格认可后方可在京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安装、修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认可资格的安装、修理单位,申请前应组织力量依照本规则和《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安全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并于30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申请。
  对受理的申请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按照本规则和《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考核。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安装、修理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资格认可,并颁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同时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注册。
  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改,六个月后准予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已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如符合条件需申请高级别业务资格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则第六条和《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批准升级,并予以注册。


    第十三条   各安装、修理单位取证后,应保证足够的业务量并保证工程质量。对工程量不足(连续十个月未开展安装、修理工程经营活动的)及不能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各项规定的安装、修理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将视情况予以降级、吊销《安全认可证》处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取得认可证的单位每年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到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年审,年审合格方准从事下一年度安装、修理业务。对年审中发现不符合相应级别要求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将视其情况,降低其安装、修理级别直至吊销《安全认可证》。
  各安装、修理单位应在《安全认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将《换证申请》和三年工作总结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换证单位的复审工作。


    第十五条   未按本规则取得安装、修理安全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业务。各单位或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情况,可向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对违反本规则的安装、修理单位,市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北京市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认可考核细则解释说明
  1.本细则供本市范围内桥(门)式起重机安装、修理单位安全资格考核评审用;
  2.本考核细则满分为500分,各单项达该项得分的70%以上者为合格;
  3.各申请单位应在市劳动行政部门正式考核前组织自查,在“自评分”栏内打分,并填写考核分项评分表(下表)。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