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市公路两侧沿线地质环境和地貌景观,建设“绿色通道”和“生态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哈双、哈大、哈黑、哈同、哈牡、哈五等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关闭。
二、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对已破坏的地质、地貌景观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三、禁止在公路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实施取石、取土等开采矿产资源活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四、新建、扩建公路、桥涵等工程,需要临时取石、取土的,应当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到指定的地点取石、取土。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地貌景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地貌景观环境的行为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