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5家企业集团。地方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
二、《通知》所称“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的具体名单,由企业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下发。
1994年4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