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代办费标准过高等,既加重了群众负担,也影响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理顺杂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城市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调整城市义务教育杂费的同时,统一规范代办费的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杂费标准
近年来,我省城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也不断提高,但因各种原因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多年未调,现行的收费标准不但低于兄弟省市水平,也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充分考虑学校教学(含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学生搭膳、晚自修等负担,解决公用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决定从2002年春季开始对城市(县城城关以上,下同)小学、初中的杂费进行适当调整,即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5--40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小学3--6年级)调整到85元/生·学期;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60元调整到9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整到125元/生·学期。以上不含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增加部分的杂费(即小学每生每学期6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95元),福州、泉州可上浮20 %,厦门可上浮30%。
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配备计算机房,开展教学时必须保证每生一机,计算机数量原则上小学应不少于40台、初中不少于60台,配备信息技术课的专任教师,信息技术课应不少于每周一课时。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按以上标准共同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告,学校据此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统一规范代办费项目与标准
为彻底规范代办费管理,抑制多收代办费乱开支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必须严格控制代办费的项目与标准。考虑到此次杂费调整已充分考虑到公用经费的提高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相关费用,个别学生中午在校搭膳、参加夜自修、寄放自行车、班级活动等费用一律在杂费收入中列支。为此,城市代办费项目只保留课本费与簿籍费二项,原省教委《关于加强1994年秋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计[1994]100号)规定的讲义费、晚自习电费、就餐管理费、寄宿生管理费、寄车费、班费等一律取消。课本费与簿籍费实行限价管理,其中课本费由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在每学期(或学年)末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共同向社会发布下学期(或学年)最高收费标准;簿籍费最高限价核定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元。任何地方、部门、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立项向学生收费,也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代办费,违者一律以乱收费从严查处;任何学校不得以取消代办费为由,拒绝让学生搭膳、参加夜自修、停放自行车等,违者将追究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借读费标准
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减轻流动人口负担,学校接收外地学生就读时,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委、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有关规定执行,借读费最高限额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元。福州、泉州、厦门三市所属县城城关以上中小学可上浮30%。
四、从严控制住宿费标准
学校可以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考虑到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步伐较大,多数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宜不切实际建设高档次的学生公寓,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从严核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住宿费标准,对已建的公寓式宿舍,其收费标准也不得高于普通中专学校的住宿费标准。
以上城市小学、初中杂费均为最高限价,各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杂费、代办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对规定需要公告后收费的,必须待公告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
以上各项收费都必须执行公示制度。
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工作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杂费的减免、减免比例应不少于学生总人数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确保城镇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六、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中小学杂费等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及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