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的单位擅自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孝价办字[2001]063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价格评估,由于其评估结果直接涉及到有关案件性质认定的严肃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国家计委多次发文或会同有关部委和司法机关联合发文,就涉案物品价格评估资格和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我省有关
价格法规和规章对涉案物品的评估资格等也均有相应规定,《湖北省实施〈
价格法〉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资产、物品的价格评估以及经济纠纷中的公民、法人财产的价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依法进行价格认证”。《
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第
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涉案物品评估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的单位,擅自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可以由物价检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根据以上规定按照价格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程序予以相应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