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5]088号)精神,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没有多缴税款的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没有多缴税款的,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自1994年1月1日起依照京国税[1994]052号文件对增加税负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规定执行。以前年度动用部分低于1994年、1995年固定抵扣比例(即40%)的部分,经批准可在1995年内补足抵扣;高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内调整。各局应认真审核,严格按规定的抵扣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