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保证社保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对税务征缴社保费有关政策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接交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4号令》的要求将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尽快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对新扩面的参保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异地参保单位的征缴工作也要一并交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缴。
二、对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前参保单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也要移交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认真清缴。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社保经办机构要共同对参保单位底数进行清理,对那些已经关、停、并、转和长期无力缴费的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能随意提高参保单位的缴费比例。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款后,应同时将征缴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及微机软盘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组织核算及编报预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