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子交警”对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请示》(黑市财联发(2002)115号)收悉。经研究,并借鉴有关地市做法,同意黑河市和嫩江县对城区范围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城区违章曝光的车辆驾驶员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交通违章罚款按《黑龙江省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的耗材、设备维护和报纸公告等项费用支出。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收费期限一年,期满该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