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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有关制造及经销单位:
  现将《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实行《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销售或使用单位已购进而尚未售出或使用的安全网,必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送“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检验,取得合格标记后方可售出或支护使用。
  2.(略)
  3.从1990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准使用无省、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
  4.“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在朝阳区惠新里,电话:421.8615,联系人:张卫东。
  附:北京市安全网质量检验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网在施工生产中的防护效用,防止高处坠落伤亡事故,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制造、经销、检验和使用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有《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安全网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GB5725~85《安全网》和GB5726~8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中有关要求组织生产。我市产品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检验合格,才准销售。

    第四条    销售单位不得经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

    第五条    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合格标记的安全网,对购进的安全网要逐张验证,遵照国标GB5725~85《安全网》中附录A《安全网的使用规则》正确使用。

    第六条    每张安全网必须有根据国际GB5725~85《安全网》中5.1规定逐项标明的标牌。凡无标牌的安全网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安全网的检验
  1.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按国际GB5726~85《安全网力学性能试验方法》规定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按批量发给合格标记,或宣布报废。
  2.采用批量抽样检验的方法,以一百张(含一百张以内)为批量检验单位,每个批量单位抽取一张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再抽取两张作复检。复检仍有一项达不到质量标准,本检验单位全部安全网报废。
  3.做复检时,安全网的送检单位必须派负责人到检验现场目睹检验过程,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
  4.被确定报废的安全网,刷红色醒目报废标记,不得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每张安全网收取检验费暂定为:新网350元,旧网300元。

    第九条    违反上述各条款的单位,按违反《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处置。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北京市安全网检验工作责成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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