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
(河北省教育厅)
工作评估的意见依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按照《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要求,石家庄市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搞好我省二类城市(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市)和三类城市(县城)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评估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基本规范汉字的社会应用。
(二)评估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进语言文字应用的依法管理和城市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城市居民的整体素质和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意识;有利于树立城市良好形象,营造扩大开放、加快现代化建设进程的良好环境;有利于带动周边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并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认真研究制定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划和工作方案,落实党政机关特别是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基层单位的责任。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2、突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要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其中,公共服务行业领域要以商业、邮政、通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为重点。在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要加大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带动和影响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要着眼于“初步普及”和“基本规范”的目标,以宣传教育为主,加强引导。通过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道、示范单位和评选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等办法,创造性地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水平。
3、注重实效,抓好制度建设。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要着眼于制度建设,立足于提高人们的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意识。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系统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进行分类指导,采取积极、稳妥地步骤,分步推进,如期达标。在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过程中,要结合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行两项达标一齐抓。通过评估,切实加强基层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专兼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切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以保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实施步骤
设区市城市市区为二类城市,应在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评估工作;县级市的城区、县城所在城镇为三类城市,应在2010年之前基本完成评估工作。2006年底以前,要分期分批完成10个二类城市的评估工作。承德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廊坊市原则上在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评估工作;张家口市、保定市、沧州市、衡水市、邢台市、邯郸市原则上在2006年底以前基本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原则上在2010年以前基本完成,具体评估计划由各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
三、组织工作
按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实行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体制。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协调,并对二类城市直接组织评估;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三类城市的评估。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三类城市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二、三类城市评估认定结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