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作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和推动当地政府及各行各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并结合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各级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并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消防事故发生的,进行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肃查处消防安全事故。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