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贯彻《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切实做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的总结工作,大力推进和规范其市场化、专业化和企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的有关要求,完成对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二)在对持证单位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做好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总结工作。年度总结内容应包括:本辖区运营资质获证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情况 、考核结果的评价分析、市场化运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的建议等。
(三)请你们组织本辖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表,将管理表(电子版)作为年度考核结果一并上报。持证单位名单汇总表及管理表软件请在总局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epa.gov.cn/tech/zzgl/)。
请你们认真部署和完成运营总结报告和持证单位考核结果汇总工作,并于12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钱玲
联系电话:(010)66556217
传真:(010)66556218
E-mail : chan.yechu@sepa.gov.cn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