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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申报高级会计师人员进行答辩、评审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人事(职改)、财会部门: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京职改领字(1990)002号等文件规定,对1994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规定学历: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5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中专及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30年以上并有会计师任职资格。

  二、有关考试
  (一)具备规定学历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要参加《外语》和《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在校学习期间已学过西方会计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可免于《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时除参加《外语》和《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的考试外,还要参加由市职改办组织的《会计学》、《审计学》两个科目的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乙种《会计学(下)》和《审计学》考试,合格后再行申报。
  (三)具备学历,但属非财经类专业,要参加一门专业知识考试。
  (四)对外语成绩达不到规定的分数或要求免试的仍按(1991年3月5日)部分系列牵头单位职改负责人工作会议纪要和京职改办字(1990)018号文件精神掌握。
  (五)对少数业务骨干虽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主管部门推荐,报市科干局审批,破格参加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三、报送材料申报表、学历证明、破格表、外语成绩、专业成绩、免试表、考绩档案一式4份,主管部门委托书(或指标函)1份,评审各册1份,推荐表11份,论文专著4篇。

  四、评审程序
  (一)推荐
  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局(区、县、总公司)会计专业中级评审委员会或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人按民主程序提出推荐意见。并根据评聘结合、等额推荐的原则将申报人的推荐表、考绩档案等全部评审材料,报市财政局会计职改办。
  材料报送时间截至到10月20日。
  (二)论文答辩
  1.对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人员不管是否具备规定学历(含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人员)要逐一进行答辩。
  2.由市财政局会计职改办负责按行业成立答辩组,由高评委成员和已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答辩工作。
  3.答辩组按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是近两年来撰写的)定出答辩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在财务会计工作中的实践活动,考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业务水平及对专业理论的掌握程度。答辩组专家根据答辩情况,在答辩纪要中(按优、良、中、差)写出能反映上述水平的评语。

  五、有关问题
  (一)各单位要按时报送材料,送审材料必须整齐、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推荐要书中的内容未能填写完的,可另加页补充。
  (二)各单位对申报人的业绩材料,要认真加以核实。考核业绩应以取得会计师职务以来的工作成绩为主。推荐要具有针对性,能反映出申报人的特点和真实水平。
  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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