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黑价非字[1995]第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调整后的发票结算价格,及时与省国税局票证站结清贷款。税务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出售发票时,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加收20%的工本管理费的规定,不得层层加收,违者将严肃处理。
附件: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
1995年12月15日
黑价非字[1995]第210号
省国税局、地税局:
你局《关于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站申请调整印制发票价格的函》收悉。因1995年纸张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原1994年制定的统一税务发票价格已难以维持,经研究,同意对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出厂结算价格予以调整(详见附表)。
税务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出售发票时加价幅度按照价联字[1995]第29号文件执行。此价格从1996年1月1日执行。
附:1996年黑龙江省统一发票出厂结算价格表
发票名称 单位 联数 组数 单价
黑龙江省统一发票:
1.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9.89
2.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9.89
3.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4.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5.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6.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7.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 册 3 50 8.50
8.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 册 3 50 6.34
9.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贰拾元) 册 通联 100 3.27
10.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拾元) 册 通联 100 3.27
11.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伍元) 册 通联 100 3.27
12.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贰元) 册 通联 100 3.27
13.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壹元) 册 通联 100 3.27
全国统一发票:
1.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册 3 50 7.50
2.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册 3 50 5.10
3.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 册 5 50 7.89
4.黑龙江省广告业统一发票 册 3 50 3.84
5.原木销售发票 册 6 50 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