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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1992)浙外经贸财字第789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外贸系统内部调拨额,不征收集资款。系统外调拨,按进销差额计征集资款。
  二、代理进出口销售,应按代理手续费计征集资款。
  三、作价加工销售与包装物料销售,按进销差额计征集资款。
  四、以上各项征收集资款的标准均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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