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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区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最低限价、非住宅房屋估价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暂行)》已经第12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被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评估价格(按建筑面积)最低限价
  一类区:
  (一)平房砖木结构:1046元/平方米;
  (二)平房混合结构:1038元/平方米;
  (三)楼房混合结构:1062元/平方米;
  (四)平房简易结构:970元/平方米;
  二类区:
  (一)平房砖木结构:854元/平方米;
  (二)平方混合结构:846元/平方米;
  (三)楼房混合结构:870元/平方米;
  (四)平房简易结构:778元/平方米。
  三类区:
  (一)平房砖木结构:757元/平方米;
  (二)平房混合结构:749元/平方米;
  (三)楼房混合结构:773元/平方米;
  (四)平房简易结构:681元/平方米。
  四类区:
  (一)平房砖木结构:661元/平方米;
  (二)平房混合结构:653元/平方米;
  (三)楼房混合结构:677元/平方米;
  (四)平房简易结构:585元/平方米。
  五类区:
  (一)平房砖木结构:565元/平方米;
  (二)平房混合结构:557元/平方米;
  (三)楼房混合结构:581元/平方米;
  (四)平房简易结构:489元/平方米。
  注:两个区之间的房屋按上一区的标准补偿。

  二、被拆迁城市非住宅房屋,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据实评估。

  三、开发改造旧城区,由政府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由拆迁人按基准地价5%的标准给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城市住宅房屋,按每户(以产权证照为单位)400元,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城市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一次性支付。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照注明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发给250元,超过5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算。
  (二)拆迁城市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过渡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六、如本《标准》需要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土资源、房产、财政和物价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牡丹江市城市房屋拆迁类区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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