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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8月11日
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
   为提高我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规范空调公共汽车的营运行为,改善空调公共汽车车厢环境,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的公交服务,制定本规范。
  一、空调公共汽车车辆及相关设施配置与要求
   空调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公交线路上营运,装有空调设施具有调节车厢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功能的公共汽车(以下简称空调车)。
   空调车的车辆配置与要求除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和标识要求:
   1.路牌:采用电子显示路牌,路牌上按规定标明空气调节符号等服务标识;
   2.站牌:采用空调车的线路,站牌上应当标明“本线全部空调车”或“本线部分空调车”。
   (二)空调系统工作性能要求:
   1.车辆营运时,车厢内温度可在12°C—30°C的范围内调节;
   2.车辆安装强制独立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车厢内人均通风换气量≥25m3/hr,空调新风量必须达到空调设备通风量的30%以上。
   (三)车辆服务设施:
   1.车厢前部醒目位置装置温度显示装置;
   2.配备新风换气装置或空调自动控制换气装置;
   3.配备活动通风或抽排气风扇、异味消除装置或设备、除菌装置或设备;
   4.前后车窗位置设置活动窗口或车顶设置紧急出口,方便开启。
  二、空调开启要求
   车厢内温度高于23℃时,应当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以调节车厢内温度,并开启空调新风装置;车厢温度低于23℃时,可不开启空调制冷系统,但必须开启换气扇及空调新风装置,以增加空气流通,调节车厢空气质量。
  三、空调车的维护和保养
   (一)空调车的检测:
   夏冬两季前,经营者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对检测结果应及时登记。
   (二)空调机保养的要求:
   1.空调车制冷系统的回风滤网至少7天清洗一次,空调机蒸发器及新风装置滤网等重点部件清洁和维护要纳入车辆一级维护工作中进行;
   2.车辆每天收车后应拖扫地板,清洗座椅、扶手和清理垃圾桶,每天消毒一次,每半月用烟熏的方法消杀一次,每月两次对全车内外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在发生流行性传染病等紧急情况下,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空调设备故障的处理:
   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空调设施未修复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四、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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