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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哈萨克斯坦国立古丽杰尔歌舞团来华演出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04)3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演出展览中心邀请哈萨克斯坦国立古丽杰尔歌舞团一行5人,于2004年9月至10月到新疆演出。
请主办单位严格按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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