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执法局、体改办制订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延伸到街道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去年年底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城区工作会议和今年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管理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城市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延伸到街道'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主动适应我市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不断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落实《苏州市市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苏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充分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城市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关系,构建层级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延伸到街道,使街道层面的城市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机衔接和紧密结合,从而强化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措施和具体要求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用足现有编制名额,充实区局执法队伍,并向街道派驻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使街道一级拥有事实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在此基础上,由区政府和市城管局对区、街道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人员)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结合市区实际,主要抓好以下7项措施。
(一)用足现有编制名额,充实区级城管行政执法队伍。2001年底市政府出台的《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苏州市区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暂定420名。目前,市区(不含吴中区)已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程序招聘277名,各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缺编情况,导致城管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为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延伸到基层'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起街道层面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和执法管理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各区都要按照规定程序,把城管执法队伍缺编人员招满,充实到区级执法队伍,城管执法工作的各项经费,按照市委、市政府(2001)27号文件精神,由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到位。
(二)有序地向各街道(镇)派驻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为真正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心下移到街道(镇),各区都要把一定数量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派驻到街道(镇)。原则上,向每个街道(镇)派驻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具体数量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人员的配备上,各区要力求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城管执法人员派驻到街道(镇)。
(三)健全街道层面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制。向街道(镇)层面派驻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大胆进行探索,市里不强求一个模式。各区要重点明确和落实派驻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街道(镇)层面的城管执法巡查,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
(四)理顺区城管执法部门、派驻执法人员和所驻街道(镇)三者的相互关系。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城管执法工作。街道(镇)是所在辖区市容环境日常管理的主体,本身不具有城管执法资格。各区要强化街道(镇)在市容环境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责。日常管理是执法管理的基础,执法管理不能代替日常管理,执法管理为日常管理提供保证。执法管理和日常管理,两者不能偏废。派驻执法人员有责任配合街道(镇)的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所在街道(镇)区域内的城管执法工作。街道(镇)要充分依靠派驻执法力量,切实提高街道层面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水平。派驻执法人员关系隶属于区城管执法部门,编入城管中队建制,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镇)的双重考核。
(五)为街道层面城管执法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市、区要给派驻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等执法装备,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一般情况下,派驻执法人员可与街道(镇)城管科联合办公,并与社区建立联系点制度。
(六)加强对派驻执法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区派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坚持制度管人原则,落实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轮岗交流制等相关制度,严格对派驻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奖惩,保证派驻工作和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街道(镇)要加强对派驻执法人员的日常考核。
(七)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延伸到街道'这项工作,是从苏州市区实际出发,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长效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报经市城管局和市体改办批准后,要迅速加以落实。在8月底之前,派驻执法人员要上岗到位。各区在具体落实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城管局和市体改办反映,由市城管局和市体改办分析综合后,向市政府报告。
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