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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的48项收费项目(见附件1)和降低收费标准的9项项目(见附件2)。48项收费项目的取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9项收费项目的新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下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立即废止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同时,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终止或变更收费标准等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应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取消的收费项目目录(共48项)
  一、水利部门(1项)
  姚江吹泥塘土地补偿费
  二、民政部门(3项)
  1.经营性公墓墓园年检费
  2.《福利企业申请表》和《福利企业证书》工本费
  3.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和《换证登记表》工本费
  三、台办和侨务办(1项)
  华侨和港澳同胞投资者身份确认手续费
  四、文广部门(2项)
  1.音像制品审定加贴《准映证》工本费
  2.音像制品审定加贴《准租证》工本费
  五、工商部门(8项)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注册登记费
  2.商品交易市场年检公告费
  3.户外广告管理费
  4.商品交易市场年检费
  5.商品交易市场变更登记费
  6.商品交易市场开业注册登记费
  7.商品交易市场注销登记费
  8.外地企业服务费
  六、商检部门(1项)
  原产地证注册考核费
  七、交通部门(5项)
  1.社会个体(联户)营运船舶安全管理服务费
  2.市客运附加费(客站基金)
  3.公路建设基金(土地部门代收)
  4.营业性客运车辆场站建设基金
  5.城区人力三轮车场站基金
  八、劳动部门(5项)
  1.安全事故挂牌成本手续费
  2.气瓶登记发证费
  3.发生事故挂牌费
  4.临时用工管理费
  5.劳动就业企业管理费
  九、公安部门(4项)
  1.取款证手续费
  2.非机动车占道费
  3.人力三轮客车管理费
  4.自备消火栓管理费
  十、金融部门(2项)
  1.存款户年检费
  2.《贷款证》年审费
  十一、粮食部门(1项)
  集体户口粮食证工本费
  十二、城建部门(4项)
  1.户内给水审核费
  2.西外环线建设配套费
  3.房产开发企业技术监理费
  4.新建化粪池清理专项基金
  十三、其它(11项)
  1.居委会配装费(商品房管理费)
  2.新建小区统管费
  3.技术交易管理费
  4.驾驶员综合活动经费
  5.期货经纪业务审核费
  6.转开电费增值税发票手续费
  7.水产品市场调节基金
  8.小水电发展基金
  9.企业发展基金
  10.蔬菜副食品基金
  11.房屋价格附加费

附: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目录(共9项)
一、人事部门(2项)
1.组织招聘、招考服务费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
二、劳动部门(1项)
单位档案保管服务费
三、公安部门(2项)
1.经济民警装备管理费
2.代购枪枝弹药运杂费
四、金融部门(1项)
金融机构年检费
五、交通部门(1项)
维修行业管理费
六、其它(2项)
1.门前三包委托代管费
2.期货交易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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