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国有股行政划转5943052股(占总股本3.54%)后导致合计持有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53.3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权划转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