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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一、凡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主管部门转拨事业费,本身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对其自有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实行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包括财政部门按科研项目给予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实行自收自立时间起,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征税。
  三、财政部门拨付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其经营收入全部或部分留用的事业单位,对其自有自用的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其营业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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