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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旅游开发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省财政厅黑财综[2002]52号及市财政局哈财综[2002]185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旅游开发费。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7月1日前已征收的旅游开发费,要全部结缴财政部门、撤消专用账户。对欠缴的旅游开发费,不再追缴。
  二、清理并妥善保管己使用的旅游开发费征收票据,缴销未使用的旅游开发费征收票据。将缴销票据的号码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全面总结几年来旅游开发费的征收管理情况、历年的收入情况。认真填报《旅游开发费历年收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四、8月20日前,将停止征收旅游事业开发费的总结及《统计表》报流转税管理处。
附表:旅游开发费历年收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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