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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国税函[1999]227号)四个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研究补充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免抵税的相关手续及征税管理比照京国税[1997]168号办法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和征税部门负责。
二、外贸企业购进“以产顶进”钢材相关手续齐备的,可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三、对列名钢铁企业的子公司的认定工作由相关区局尽快结合征税管理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上报市局。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1999年底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免抵税。
五、请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的区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和列名钢铁企业指标的分解及钢材品种、价格等情况测算1999年度影响税收收入的情况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
1999年5月25日
附: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免税“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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