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物价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284号)下发后,部分地方来电询问该文件有关问题,为方便各地准确执行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件,经研究,现就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一费制”的农村小学、初中不能收取借读生费,寄宿学校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自治区级贫困县城(含建制镇所在地)小学、初中的借读生费执行城市及一般县城的借读生费收费标准。
二、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学费和择校生费收费标准可在普通高中的学费和择校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0%和30%以下。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中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上浮50%)的学费收费标准表和自治区示范性高中(上浮30%以下)的择校生收费标准表分别为已上浮了50%和30%的收费标准,不得再上浮。
三、非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小学、初中(不含县城和建制镇所在地),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四、借读生缴纳借读生费后,不再缴纳杂费;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再收学费。凡向学生收取借读生费或择校生费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
五、除防城区外,其他城市城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严格按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2]3号)查处。
七、职业高中的择校生费执行普通高中择校生费收费标准。
八、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中第8页第7行“执行一费制的地区和”的内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