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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自治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
  加快我区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有利于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全社会的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充分运用保险机制和保险手段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市场化经济补偿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建设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和发展速度、质量与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三、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牧业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
  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我区的农牧业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围绕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和涉农涉牧优势产业,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试点,拓展旗县、农村牧区保险市场。
  奶牛养殖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要认真总结奶牛保险试点经验,完善奶牛保险实施方案,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分类分步推进奶牛保险试点工作。在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具有一定规模的奶牛养殖场、奶牛养殖小区推广奶牛养殖场综合保险和奶牛养殖园区综合保险业务;在锡林郭勒盟开展奶牛保险统保工作;在兴安盟探索、完善分散性饲养条件下奶牛保险的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对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的保险试点工作。要尽快建立由农牧业、保险、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龙头企业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整合多方面资源,研究、协调奶牛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集中资金支持奶牛保险工作的开展,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保险费用补贴政策,提高奶农的缴费能力。通过全方位开展奶牛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奶牛保险业务的承保面,健全奶牛养殖业风险保障机制。
  围绕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牧民增收工程,重点对乳、肉、绒(皮革、皮毛)、粮油、马铃薯(蔬菜、水果)、饲草饲料(特种生物资源及沙产业)六大主导产业提供保险保障,选择重点盟市开展试点,鼓励各盟市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通辽市开展肥牛养殖保险和玉米种植成本巨灾保险试点,在鄂尔多斯市开展阿尔巴斯种山羊保险试点,在乌兰察布市开展马铃薯保险试点。贯彻落实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10)》,在兴安盟开展林木保险试点。在呼和浩特、包头郊区开展露地蔬菜塑料大棚保险试点,为“菜篮子”工程提供保险保障。要充分发挥农牧业保险公司和有实力、有经验保险公司的技术、机构网络优势和人才专业特长,开发适合地区特点的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牧业保险产品,建立适合农牧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
  发展农牧业保险,必须健全政策支持体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农牧业保险作为支农支牧方式的创新,纳入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范围、支持政策等。要发挥农牧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引导农牧民投保,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牧户参加农牧业保险,组织推动农牧业保险的地区统保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牧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将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财政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并依托有关保险经办机构,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完善多层次的农牧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各级财政支持的农牧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农牧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用足用好农牧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开办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业务,在一定期限内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地方、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牧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具有我区特色的农牧业保险体系。

  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要求,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
  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医疗、意外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提高员工保障和福利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支持有资格的保险企业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积极引进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加强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开展医疗保险合作共同管理定点医院工作,建立保险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探索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有效途径,将政府承担的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商业化管理,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进城务工经商农牧民的养老保险和意外保险。煤炭、建筑、消防等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意外保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引入市场机制进行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失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运作和管理,解决失地农牧民的后顾之忧。卫生部门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的网点优势和技术优势,探索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建立乡村干部和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和补贴,在有条件的人群和地区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体制。

  五、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增强运用保险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意识,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业务。积极开办煤炭行业雇主责任、建筑行业雇主责任、火灾公众责任等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三废”排放企业要投保污染责任保险,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进一步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部门要研究建立全方位、多功能的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平台,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开发与共享。完善驾驶员行车安全状况与保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充分运用责任保险制度促进交通安全,提升交通管理水平。
  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试点,有效化解医疗事故的矛盾和纠纷;逐步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和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安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开办符合综合治安管理特点的“社区治安险”等业务,提高社区综合治安管理水平。

  六、加强自主创新,拓宽服务领域,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各方面开展创新和试点,提高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针对我区重点发展的能源化工行业的高风险特点,逐步引入保险机制进行风险管理,开发符合行业特点的综合配套保险产品,提供从项目开工立项到正式生产全过程的一揽子保险保障服务。大力发展信息产品制造、稀土深加工、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产业保险,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推广旅游保险救援服务,不断提高旅游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以公路、铁路和管道运输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工程险,落实和安排好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保险计划和专项资金安排。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鼓励发展针对文化、体育、保健等新兴消费热点领域的保险项目,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支持“走出去”战略实施,内蒙古保监局与自治区商务厅要积极争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对重点产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扶持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比例,扩大扶持范围,切实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积极发展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鼓励保险企业针对物流行业特点,开办物流综合保险。
  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吸引保险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加强金融保险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保险资金投资环境。认真研究保险资金的特点、运作渠道和范围,建立符合条件的项目库,在积极引进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同时,加大宣传和协调力度,搭建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自治区经济建设沟通的桥梁纽带,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

  七、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业综合竞争能力
  不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吸引社会资源投资保险业,争取组建我区保险法人机构,发挥保险法人的资金和人才聚集效应,提升我区保险业的整体水平。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保险企业落户我区,重点引进专业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公估、代理公司,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考评机制和内控机制,形成权责明确、职责分明、监督有效的企业运行机制,真正实现保险企业的市场化规范运营。完善和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人和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强化对代理机构、代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和风险管控机制。转变经营理念,强化市场意识和效益意识,树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服务为宗旨、以效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有序运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汰劣。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制定加强自保行为管理的具体办法。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积极创建互信、互助、互利的保险诚信体系,营造和谐、诚信氛围,提升行业整体信誉和形象。大力宣传、倡导诚信观念,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教育。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对保险主体的信用指标考评体系,对保险主体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以及服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考评,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八、加强指导协调,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将保险业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定期听取保险部门的汇报,深入保险企业考察、调研,解决保险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积极推进保险立法,加快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公众火灾责任保险的立法进程,推动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应建立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预算体制,逐步完善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深入开展保险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在电视、电台和报纸上开辟保险专题或专栏,普及保险知识。保险公司和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广泛开展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牧区”主题活动,多角度宣传保险知识。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扩大合作范围,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共同维护我区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相互配合,避免重复监管。建立保险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打击涉及保险业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保险人才队伍。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优化人才结构,研究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建立对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机制。高等院校要适应需要,加强与保险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培养保险、投资、理赔、精算等方面人才,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储备力量。加快发展保险社会培训机构,落实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建设专业化的保险人才市场,建立规范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
20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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