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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行署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贺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贺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贺价报(2000)1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0)383号“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贺州市的实际情况,为了兼顾公司和车主双方利益,促进出租服务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渝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每月向每辆出租车收取管理服务费110元。汽车出租公司收费后,必须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服务内容向出租车车主提供相应服务,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
  以上批复从2000年12月份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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