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鲁发[199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农转非后的负担问题
1、城市郊区整个村农民农转非后,在转非村管理体制没有发生改变之前,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应按条例》规定交纳村提留和镇统筹费,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2.部分村个别户、个别人农转非后,仍保留耕地的,应与本村村民同样负担各项合理费用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不保留耕地,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村兴办公益事业资金不足,需向村民筹集资金时,应与本村村民同样负担;有子女上学的,应负担教育统筹费和经批准的教育集资。
二、户口在农村的企事业职工的负担问题
1企事业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每年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村提留、镇统筹费。交足之后,不再承担其他义务。不交纳的,应与本村村民同样负担村提留、镇统筹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2国有、集休企业的临时职工,镇办、村办企业职工以及其他企业的职工.应与本村村民同样负担村提留、镇统筹费及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农民的负担问题
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长年外出劳务人员,应按村规定的标准负担村提留、镇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负担标准应不超过本村当年劳均上交集体承包(或提留)款。
2.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问题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原则上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对一些农民出工确有困难,自愿提出以资代劳的,应由本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以资代劳资金应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上交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村集体没有出工项目的,不准按标准或预算收取以资代劳款。
五、各类集资的管理问题
1.除教育集资外,各布、区及市直各部门均不得出台任何面向农村的集资项目。实施父务教育的农村学校、校舍确属危房或者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申请教育集资的,由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技木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教育集资,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校舍改造、修缮的开支。
2.村兴办公益事业项目资金不足,确需向农民筹集资金的,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人民政府批准。所筹资金应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村提目和镇统筹费的管理问题
1.村提留资金的管理,可以实行村所有镇代管的办法,由镇经管部门统一代管,开支实行预算审批制度。
2.镇统筹费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核算,改过去的拨付制为报帐制,资金由镇财政所设专户储存。要加强对镇统筹费使用的监督,坚持“一个漏斗向下”,坚决壮绝各单位自收、自管、自支和多头伸手的现象。
七、农村土地承包费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延长士地承包期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凡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应按期续签,不准借承包合同到期之机大量调整土地,提高土地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土地流转应在不增加土地承包费的基础上合理引导。
八、中小学收费问题
中、小学的收费,应严格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方案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镇政府批准后实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具体收费上实行“收费卡”制度,做到学校、家长、学生“三碰头”,接受群众监督。
九、关于镇统筹费的计提办法
镇统筹费一律实行以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提取,提取比例可以1996年各村人均纯收人为依据.一定几年不变;也可采取实际测算的标准提取。不管采取哪种办法,统筹费人均负担比例不得超过《条例》现定标准。
人均纯收人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准。镇统筹费以各村上报镇经管部门的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进行提取。
十、村提留图、镇统筹费的减免问题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免交村提留和镇统筹费,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其他负担有困难的户,经本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评定,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免村提留和镇统筹费;对因病和伤残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
农村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除分包土地按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外,不再负担村提目和镇统筹费、教育集资及其他经批准的集资。
十一、农民承担费用收费收据的使用问题
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村提留、镇统筹费.必须使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威海市农民承担费用专用收据”,否则,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纳。
十二、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经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定期做好对农民负担的审计监督。特别对镇教育集资、村以资代劳款、村兴办公益事业集资、中小学生收费等,要加强专项审计,保证专款专用:审计结果要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写出专题审计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威海市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