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
风景名胜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
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
风景名胜区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和规划制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及案例解析。
二、授课人员
国务院法制办农林司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城市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
三、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风景园林处、规划处)、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同志,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有关负责同志;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及管理人员等。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班分3期举办,每期培训时间为3天。
第1期
培训时间:2006年10月30日~11月1日(10月29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市
第2期
培训时间:2006年11月8~ 10日(11月7日报到)
培训地点:福建省厦门市
第3期
培训时间:2006年11月22 ~ 24日(11月21日报到)
培训地点:贵州省贵阳市
具体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五、报名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10月23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建设部干部学院。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风景园林处、规划处)和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同志、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有关负责同志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第一期培训。
六、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36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颁发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请学员自带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建设部干部学院
联系人:张 燕 陈芸华
联系电话:010-64926989,64914592(传真)
手机:13810650623
2、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冉 洁 联系电话:010-58933552
3、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赵健溶 联系电话:010-58933014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培训班报名表
报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工作单位及邮编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参加第()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