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广州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现就继续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稳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53号)精神,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根据批出的开发用地存量及构成,以数量分析为依据,制定出可操作的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标或拍卖出让,改变目前分散零星供应开发用地的倾向,坚持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配套。
从1997年起连续5年,除珠江新城区域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用地外,不再提供农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对下列直接或变相申请用地情况,不再实行先行政划拨,后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批做法:
(一)未有分区规划的商品房用地项目;
(二)高尔夫球场、高档宾馆、高级渡假区及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高级别墅项目;
(三)占用耕地的商品房项目;
(四)将原有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建设商品房的项目(列入市重点解困转制企业的用地除外);
(五)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商务等楼宇项目。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制度。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由市建委、物价局每年编印一次。凡是税费手册没有记载的收费项目,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由市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作出处理。
三、积极促进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合理调整住宅建设结构,加快城市居民住房商品化进程。
(一)开发企业将现有商品房改为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宅出售,销售价格低于2800元/平方米的,或利润率低于10%的,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后,可享受解困房的有关政策。联合审查的程序及细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协商制定。
(二)从1997年起连续3年按每年递增30%的规模安排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三)解困房建设主要集中在完善现有工程和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方面,实现解困小区建设一个,配套一个,入住一个,不断提高解困房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
四、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工作的管理。切实改变目前各行各业对开发企业提出配套要求的局面,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市政府穗府[1988]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统一确定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标准。有关部门今后需要新增配套设施项目,应由市建委、规划局统筹平衡后,由规划部门下达。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下达的配套指标,开发企业有权拒绝。
五、扩大商品房销售对象。户藉不在广州市的外地人员,在黄浦、芳村、白云3个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面积达到80、100、120平方米的,分别允许申报1、2、3名广州市临时户口,期满7年没有刑事记录的,可转为常住户口。具体方案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六、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实现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规范化管理。市国土局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拟定全市统一的、可以操作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征地难、拆迁难问题。对在征地中违反政府规定标准,漫天要价,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地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必须分级负责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直至暂停其用地、建设审批手续。
七、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布<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精神,每年将我市城市住房基金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50%,由市政府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用于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以及对实行房改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住房及商品住宅发放抵押贷款。市内各大商业银行以及区域性银行要努力完成今年8.5亿元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计划指标,并争取在今年新增贷款中安排10%,用于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及单位和个人购买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尽快研究筹建“广州市住房储蓄银行”,逐步完善住宅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八、大力发展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切实减少现有商品房屋租赁业务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商品房屋租赁免收治安管理费、租赁管理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成批出租商品住宅和办公楼业务项目下的收入,减半征收房产税。对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以上业务取得的利润,按国家现行所得税税率下调一档计征其所得税。
九、放宽现有房改政策中对职工房改房后出售的限制。对于职工购买房改房后,需要通过出售该房屋再购买商品房自住的,不受原定的出售房改房的年限限制。有关职工出售房改的税费减免和具体实施办法,应充分考虑工薪阶层自购商品房的承受能力、推动房改房市场化、减少商品房存量、加快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周转等原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报市政府审批。
十、积极培育房地产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一批到2000年年创利达2至5亿元的大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
(一)对纳入省重点发展的我市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从其纳入的当年起,3年内将其国有资产收益予以返还,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二)对列入市房地产开发行业重点发展的企业,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提足折旧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并由同级财政把企业按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的15%通过列支返还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十一、推进住宅小区的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补齐已建成小区的主要缺口配套项目。要将住宅小区配套项目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确保配套项目与商品住宅同时交付使用,提高新建小区的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十二、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行业统计信息发布制度。今后,统计部门与建设部门联合定期发布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各项主要指标,切实改变目前“数出多门”的状况,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指导。
十三、进一步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外商合作经营房地产的过程中,要按照以诚相待、合作互利的原则,共担风险,共同发展。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合作合同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协调,及时纠正和防止在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要求,消除各种不利于吸引外资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倾向。
十四、健全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行业的执行规范和行业管理规章。工商、房管和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和严格执法,要对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点解决当前房地产中介和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机构过滥、收费过高、欺骗客户等问题,坚决取缔冒牌律师、冒牌经纪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