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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收养登记公告费收费性质的函

广州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将收养登记公告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穗民函(2006)431号)悉。根据广东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民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粤民民(1992)253号)的规定,收养登记公告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为按实收取。
  请你局按规定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向市财政局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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