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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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意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我区依法治区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区依法治区工作的实践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1.深化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各地、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我区依法治区步伐的重要意义。要紧紧围绕“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这一目标,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形成各级党组织依法执政,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全体公民依法维权、遵纪守法的浓厚法律氛围。提高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2.切实加强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宪法、法学基本理论和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干部成为遵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健全和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党组(党委)学习中心组要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法律法规专题学习,并形成具体制度。在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情况列入重要考察内容,并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3.切实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和重要法规的学习,使其掌握与履行职能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学法规划,健全和落实分部门、分层次的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形成法律教育、培训网络体系。
  4.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在法律素质养成上下功夫。各类学校都要开设法制教育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法制教育教学计划、课时、教材、师资,要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普及法律常识。各级综治办、共青团、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机构和基地。
  5.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制教育,促其提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管理、职工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自觉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生产、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要依据,形成完备的考评体系。
  6.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要结合“四五”普法,突出抓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使广大群众既充分享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又认真履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农家”等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群众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街道、居委会)法制宣传阵地建设,配备法制宣传员、开辟法制宣传专栏、开设法律宣传教育夜校或其他业余法律学校(班),普及法律知识读本,配制音像设备,使法制宣传教育进村(居)入户,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加大工作力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按照建立“行政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的目标,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建立规范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体系,完善政府法治化管理体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为突破口,积极开展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试点工作,加快实施步伐。
  8.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大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逐步实行行政管理权、审批权和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改进行政执法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质量考核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执法公示、执法听证、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和备案等制度。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开展执法检查。规范行政审批和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和依法设定审批、收费项目。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会计集中核算或委派制度,从制度上堵塞“四乱”的源头。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凡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经常性办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设立办事大厅,实行“一站式”审批和“一个窗口”服务。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益和公用事业服务项目价格及其他重要商品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清理整顿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凡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设立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执法机构。要坚决清退执法队伍中非公务员身份的合同工、临时工。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对滥用权力、胡作非为、欺压群众的执法人员必须严肃处理,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9.切实推进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全面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司法行政公开。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徇私枉法行为,一旦查实,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坚决清出执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公正司法。加强司法质量考评监督工作,推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资格制度,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试,没有经过培训和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10.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认真开展诚信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披露与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形成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加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在经济活动中做到诚信守法,杜绝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法》办事,增强合同约束力,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守信的经营活动。
  11.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强化服务功能,积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优化法律服务秩序,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认真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弱势、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改善执业环境,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12.全面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不断创新形式,广泛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出具体安排,制定创建标准、考核细则,切实搞好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辐射作用,把依法治理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在实处,促进依法治区工作逐步规范化、社会化、法治化,促进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三、依法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3.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着力解决好农民负担、土地权属、计划生育、宗族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城镇“两个确保”、失业保险、“低保”等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要全面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依法调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城市贫困人口、农村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受灾群众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消除部分群众中存在的消极抵触情绪,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科学慎重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引发各类矛盾纠纷。
  14.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发展基层民主,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工作,让村民和居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自治范围内各种事务的权力,依法妥善处理内部事务、解决内部矛盾纠纷,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发展。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工会行使参与和监督企事业单位各项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建立健全依法处理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涉权争议纠纷的制度,妥善调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维护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探索城市社区管理新办法,增强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功能。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依靠基层组织的力量,以县市区、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预报网络和协调组织,对一些重大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和化解工作,严防发生大的群体性事件。切实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基层警力,落实司法所干警待遇,解决办公场所等问题。充分发挥基层政法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防范、打击、预防犯罪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利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手段畅通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渠道,解决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问题,把治安防范措施落在实处。
  15.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扩大。根据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坚决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加强规范性指导,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提高处置能力。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一些实际问题,以疏导教育为主,做好群众的工作。对有违法行为的为首分子、骨干成员,要牢牢控制,适时依法打击。

  四、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
  16.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重点打击金融诈骗、商业欺诈、虚开增值税发票、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等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加大追逃力度,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加强治安混乱地方和场所的整治,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治安不好的状况。
  17.深入开展新形势下的对敌斗争。严密防范,依法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要把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工作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来抓,立足预防,主动打击,扎实做好反恐怖斗争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应对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的各项工作,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电视传媒、电信等手段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
  18.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110报警服务、巡警和治安卡口建设,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扩大对社会面的防控范围,增强防控效果。落实对重点人员的帮教措施,以创建安全社区、“无毒社区”活动为载体,针对流窜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有轻微违法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等重点人员,加强控制和管理,落实帮教措施,减少和防范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认真落实治安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是发生可防性案件的单位,首先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制度,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抓好社会治安的责任感。
  19.创建结合,综合考评。各地在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和社会综合治理创建活动中,都应把“依法治理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作为重要参评条件,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0.明确责任,形成依法治区的工作合力。加强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把依法治区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作为根本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做出重大决策和总体部署,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要在依法治区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履行好立法和执法监督的职能,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认真遵守、执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和法、检两院要积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依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利。各级政协要在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不断丰富民主监督的内涵,促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深入发展。
  21.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依法治理小组机构建设,充实办公室力量,理顺工作关系。各市、县(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副职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级政府要保障依法治区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应根据财力状况适当予以安排,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经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紧缩支出,坚决杜绝一切奢侈浪费,不得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搞利益驱动,以罚代法。
  22.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执法监督网络。各级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执法部门要设立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对于问题较多、影响较坏的执法单位,要实行执法评议、个案调卷监督。建立执法巡回督查制度,不定期在全区范围进行执法巡回督查,接受群众投诉,处理执法违法行为。严格行政复议制度,经审查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不当的坚决变更。要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和追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
  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队伍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加强对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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