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甘棠湖、南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棠湖、南门湖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甘棠湖、南门湖(以下简称'两湖')管理,美化'两湖'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两湖'管理区域范围为:甘棠湖、南门湖(包括两湖湖汊)和沿湖道路人行道外侧的'两湖'坡岸、绿地及环湖公园,湖滨公园。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绿地和风景湖泊,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在沿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向'两湖'倾倒污水和丢弃垃圾杂物,违者附责令其纠正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两湖'设施,公园设施和公共绿地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两湖'湖面经营有碍观瞻、污染水质的活动;严禁向'两湖'倾倒废土、建筑垃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湖、湖滨公园属开放型公园,游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凡有违犯公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者,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规物品予以没收。
六、在管理区域内经过批准的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两湖'管理城建监察队协商,确定好工程施工方案后再行开工。
七、为了加强统一对'两湖'的管理,在市园林处湖泊管理所在的基础上组建'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行使《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管理权和《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权,实施对'两湖'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两湖'城建考察人员应持证上岗,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八、'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应加大严管力度,保持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和设施完好,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两湖'水面清洁。
九、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罚没款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预算内专项安排,分期拨付。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对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