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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把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保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市局成立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玉平,副组长:刘国练、韩振远、王永涛、赵一夫、梅林晶、路晓华、金波、徐秀兰,成员:吴亚东、霍娟、陈力、徐玉生、刘振字、金锋、温思南、薛龙江、窦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单位要把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综合业务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落实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工作涉及税务机关征管、征收、税政、监察、法规等部门,因此,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严密的运行机制,密切联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沟通与交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税收宣传,做好统计工作。各单位要加大税收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本单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公示税收优惠政策和办事程序。要采取跟踪问效的措施,及时了解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难以解决的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并做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工作(统计表附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和累计的统计情况上报市局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我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落实促进再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实施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即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减免税事宜时,由本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这些证件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三)认真落实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在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这些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在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时,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部门核发的认定证明以及这些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领取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减免税申请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待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待发)的规定,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各分局、县(市)局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事宜提供优质服务。在各分局、县(市)局、税务局、乡镇分局申报服务厅专门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窗口,并在窗口张贴醒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窗口”字样,指定专人负责窗口服务工作,受理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受理转办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减免税以及受理解答下岗失业人员关于地方税收政策咨询等项税务事宜,为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办理税务事宜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三、免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范围和程序的具体规定按哈地税发[2002]165号文件执行。
  四、限定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要让下岗失业人员或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立等可取,拿到税务登记证件;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让下岗失业人员、现有或新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拿到相应的减免税批件。
  五、坚持依法治税,开展经常性检查。市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单位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在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管理,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纳税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减免税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宜,接受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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