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高湾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繁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特区享有《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条例》赋予开发区的政策,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相对封闭式的自主管理。
第三条 特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特区经济、 社会事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使县(区)级政府职能。
第四条 特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组织实施;
(二) 领导所属各工作机构的工作;
(三) 负责制定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方针、政策,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管理特区的经济、城乡建设、财政、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土地、环保、物价、司法行政、民政、民族事务、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五)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六)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 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特区按照分税制原则对区内财政实行统一管理,征收的各种税费,属于地方享有的,列入特区的财政收支。
第六条 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受管委会统一领导,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管委会有关机构的指导,支持特区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应协助设立在特区的不属于自己直接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依法监督其遵守、执行法律和政策。
第八条 在管委会的统一协调下,特区的交通、工商、公安、金融、保险、商检等业务工作,由市有关部门或其在特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策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