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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考务费问题的批复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收取考务费的函》(黑教财函[2002]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同意省、市(地)两级教育部门在“十五”期间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并按规定收取培训费和考务费。其中:培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2001)57号文件执行,并履行有关的审批程序;考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每人(其中:报名费10元,考务费20元)。

  二、教师培训考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考务费中16元上缴省教育厅,用于全省命题、巡考人员差旅费、补助费、评卷、登录成绩和印制光盘等项支出;14元留市(地)教育部门,主要用于聘请监考教师、人员补助、租用教室、受理报名和注册等项支出。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五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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