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4年度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扩大出口,2004年将继续保持对生产企业的纺织品被动配额专项安排。2004年度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方案本着平稳过渡、保持稳定的原则,基本参照2003年分配方案确定,现将2004年度分配方案(见附件)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生产企业配额总量为2004年度各设限国别(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可分配额总量的30%。
二、2004年度生产企业配额类别为2004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管理以外的配额类别。
三、各地方生产企业配额分配方案以电子方式下达。中央管理企业以及长春、南京、成都的分配方案以书面文件形式下达。长春、南京、成都的分配方案同时以电子方式下达代签证机关。
四、请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尽快将本通知及配额分配方案转发本地区生产企业,并严格按分配方案为有关企业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五、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应认真贯彻“大经贸”战略,将生产企业纳入纺织品被动配额统一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配额使用的指导,及时解决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帮助并督促生产企业用足用好配额。
六、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汇总各地方生产企业各类别配额数量,为各签证机关制作并下发参数数据以及各地方分企业的配额数据。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4年度纺织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方案表(略)
商务部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