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62)公劳教字第687号报告阅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教分子逃跑在外的时间是否计算在劳教期限内的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不计算在劳教期限以内,由劳教单位予以扣除,并在其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注明。
二、劳教分子在外逃期间有违法犯罪活动,又不够判刑条件的,是否在追回时就延长其劳教期限的问题,我们意见,除了扣除他们在逃的时间外,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仅有一般违法行为,又表示愿意悔改的,只给他们记一笔帐,不再另给处分。在以后改造中,表现好了的,到期即可解除劳教;如一贯表现不好,到期不够解除劳教条件,而需要适当延长劳教期限的,在延长期限时,应把逃跑、犯罪情况一并加以考虑。(二)犯罪情节较重,而又不够判刑,但必须及时给予处分的,可以根据其所犯罪行加长劳教期限。延长和加长劳教期限,都应当报经省(市、自治区)劳改局(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