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深价[1999]66号)及有关问题的再请示悉。经研究并报国家计委备案,你市自来水价格分两步进行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价格的第一步调整从1999年6月15日(按抄见水量)起执行,由现行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1.44元调整为1.776元。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每月在30及30立方米以内的,每立方米1.35元,超过部分每立方米1.85元;
2、集体户居民用水(含部队集体生活用水)每人每月用水量在6及6立方米以内的,每立方米1.35元,超过部分每立方米1.85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含原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用水)每立方米1.8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9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2.40元;
(五)特殊用水即外轮用水每立方米维持3.50元不变。
二、你市自来水价格的第二步调整从2000年6月15日起执行,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为1.841元。届时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每月在30及30立方米以内的,每立方米调为1.50元,超过部分每立方米调为2.00元;集体户居民用水每月在6及6立方米以内的,每立方米调为1.50元,超过部分每立方米调为2.00元;其他各类用水价格不变。
三、你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不得随水价上调,待我省污水处理费政策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请你市向社会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