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者):
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才)用工市场的秩序,规范劳动(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促进就业市场公平、竞争、健康的发展,根据《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场所、信息、劳务等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法收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因中介机构的过错造成介绍职业未成功而已收费不退还。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本通知发布后,应主动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政策性调整,另行通知。
附:职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合肥市职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计费单位:元
标准2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