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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九江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统筹办法》等三件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发(2000)7号、国发(2001)5号和赣发(2002)6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九江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统筹办法》等3件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九江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统筹办法》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农民'。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项。
  (三)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农村的统筹经费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九江市农村卫生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将第五大点中的'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农村乡统筹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卫生工作'。修改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应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县、乡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委关于推进我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现代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删去第四大点第二小点第(1)项中'各项教育费附加中每年有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教育技术装备。'
  (二)第四大点第二小点第(2)项修改为:'各中小学(农村中小学除外)代收的实验电教费、计算机上网费必须上缴同级教育技术装备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校列帐,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中小学的教育技术现代化装备'。
  《九江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统筹办法》等3件文件条文序号作相应的调整。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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