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新技术开发基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为促进邮电通信企业的技术进步,积极开发采用新技术,提高通信效能,改善服务质量,部曾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印发了(1985)邮部字230号文,决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在通信企业建立新技术开发基金,并对此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此项基金,促进邮电新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对此基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原有通信设备采用新技术进行改造(包括邮政新增技术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二、邮电通信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试制、推广和运用经费支出;
三、购买专利技术和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等工作的经费支出;
四、为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在试投产过程中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五、属于推广新技术小型样品机购置费;
六、应用微电子技术实现生产作业和业务管理的自动化所发生的费用;
七、进行通信网技术体制、标准以及决策软科学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新技术开发基金,不得用于以基建为主的项目,或挪作其它用途。新技术开发基金仍应按邮、电两专业分提,专款专用,其管理、会计处理仍按(1985)邮部字230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