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3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居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居民群众对驻街管理部门的广泛监督,推动街道办事处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居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居民代表会议),是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由居民、驻街单位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对本街道辖区内的社会性、地区性、群众性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进行讨论和民主监督的一种民主组织形式。
居民代表会议,不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任务: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和驻街公安派出所、房产管理所、环卫所、工商所等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讨论本街道辖区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制定街规民约和向本街道辖区内居民、单位发出倡议书;
(四)收集和反映居民、驻街单位等方面的对街道办事处、驻街管理部门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条 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构成:
(一)本街道辖区内居民代表;
(二)本街道辖区内区以上(含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
(三)本街道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方面的代表。
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名额,根据本街道辖区内人口而定,一般不得少于五十人,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三。
第五条 代表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
(二)热心支持街道工作,能深入群众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三)有较好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 代表产生办法。居民代表,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选举或同居民酝酿协商推选;驻街区以上(含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由所在机关、单位推选,报街道办事处认定;其他方面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直接认定。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半数以上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时,按代表产生办法及时增补。
代表换届时间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一般应同区人民代表换届同年进行。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不设常务机构,会议通过的事项及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处理等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街道办事处在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集代表座谈,听取意见,通报情况,接受咨询。
第十条 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代表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宣传贯彻居民代表会议精神,收集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所需会议办公经费,列本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