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中小学校(含民办、民办公助中小学校)、各乡(镇)中心小学校: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哈教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市、区两个通知的精神,特别是要认真学习《黑龙江省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方案(试行)》及其评估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的自检自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根据市、区两个通知的精神,从2004年3月起对全市中小学校进行评估。请各中小学校每年对照评估标准进行一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的12月30日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今后对中小学校的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学校和校长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每年教师节将公布一次督导评估结果,对先进学校予以表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