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我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等资料,严格按照《贵州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等有关情况,加强液化气价格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稳定,及时上报各地液化气价格情况。
三、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有不执行规定政府指导价格、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企业及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略)。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鉴于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二、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采取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促进液化气正常流通,同时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并取得成效。
四、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并将今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如实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由我委统一研究处理。
五、各地价格主管理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